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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祥辉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瑞丰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辉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瑞丰机械有限公司,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祥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博(GopalPadki),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2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175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执行费交至法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执2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