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号。负责人徐军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志红,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高居委会关庄****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宋志红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6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宋志红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