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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献民与梁世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献民,梁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刘献民,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世勇,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献民与梁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世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世勇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曹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