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献民与梁世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献民,梁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刘献民,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世勇,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献民与梁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世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世勇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曹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