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商贸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玉智景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商贸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玉智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145号原告:金昌商贸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720285024R。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龑,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玉智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692号朗天峰景小区25栋2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887118-3。法定代表人:茹玉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商贸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玉智景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昌商贸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商贸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