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常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