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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董铭、潘声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铭,潘声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193号申请人:董铭,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潘声庭,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2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声庭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梧桐嘉苑小区3幢4单元607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