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继良、杨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继良,杨海江,徐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继良,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杨海江,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徐根凤,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继良与被执行人杨海江、徐根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33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杨海江在浙江长兴农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600元,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徐根凤在中国建设银行长兴城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200元,合计人民币108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林继良。2、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海江、徐根凤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