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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519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以“张某某现处于哺乳期”为理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凤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