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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东与韩晓琼曹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韩晓琼,曹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196号之一原告:田东,男,1969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韩晓琼,女,1957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曹虹,男,1955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与被告韩晓琼、曹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东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东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交纳87.5元(原告田东已预交8800元),由原告田东负担。审 判 长  左 兵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汪 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