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东与韩晓琼曹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韩晓琼,曹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196号之一原告:田东,男,1969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韩晓琼,女,1957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曹虹,男,1955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与被告韩晓琼、曹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东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东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交纳87.5元(原告田东已预交8800元),由原告田东负担。审 判 长 左 兵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汪 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