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3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陈日春、李秀兰、谢福兴、崔志杰、崔勇、张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陈日春,李秀兰,谢福兴,崔志杰,崔勇,张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3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负责人:张桂梅,行长。委托代理人:嵇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陈日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秀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谢福兴,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崔志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崔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文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日春、李秀兰、谢福兴、崔志杰、崔勇、张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日春、李秀兰、谢福兴、崔志杰、崔勇、张文娟给付贷款本金106587.2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4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福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加信镇邮政街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5068.73元;被执行人崔志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东公安街营业所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4828.30元;被执行人崔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加信镇邮政街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37423.90元;被执行人李秀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加信镇邮政街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22281.8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黑0129执13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划拨了上述存款64000元,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陈日春、李秀兰、谢福兴、崔志杰、崔勇、张文娟发布失信同时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