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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晓东、张龙瑞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晓东,张龙瑞,姜燕燕,韩雨荷,韩梓洋,淅川县公路管理局,淅川县西簧乡供销社,河南省万路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晓东,男,生于1974年10月,汉族,住淅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龙瑞,女,生于1962年12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系死者韩栓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燕燕,女,生于1995年6月,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栓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雨荷,女,生于2013年4月,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栓长女。法定代理人:姜燕燕,女,生于1995年6月,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3261995********,系韩雨荷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梓洋,男,生于2015年11月,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韩栓长子。法定代理人:姜燕燕,女,生于1995年6月,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3261995********,系韩梓洋之母。原审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南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原审被告:淅川县西簧乡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该社主任。原审被告:河南省万路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胜,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白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张龙瑞、姜燕燕、韩雨荷、韩梓洋,原审被告淅川县公路管理局、淅川县西簧乡供销社、河南省万路通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晓东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晓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晓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上诉人白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