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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仲信与宋祥太、黄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仲信,宋祥太,黄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92号申请人:孙仲信,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九道街和平路和平小区。被执行人:宋祥太,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九道街三中墙外。被执行人:黄国红,女,1961年4月11日,住德惠市九道街三中墙外。申请执行人孙仲信与被执行人宋祥太、黄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