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洁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54号罪犯陈洁,男,1991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古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7年1月24日因在车间打瞌睡扣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洁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