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173号起诉人: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2017年6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郑敏杰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齐莹对其的描述不属于职务行为,责令被告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因本案的诉讼合理开支1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齐莹在该院举办的“与新法同行——纪念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活动中发表的讲话,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郑敏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增光审判员 何 滨审判员 戴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怡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