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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曾继成与襄阳理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继成,襄阳理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242号原告:曾继成,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理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尹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继成与被告襄阳理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继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继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原告曾继成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