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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日东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日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6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日东,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2年10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日东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同年6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7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翁某、代理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日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包日东与其妻子郑某1(另案处理)在瑞安市南滨街道××村××路××弄××号内摆设麻将桌供给他人以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获利。2017年1月5日,该赌窝被查获,现场扣押头薪3260元及麻将一副。期间,该赌窝共摆设20多天,累计抽取头薪10000余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包日东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日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鲍某、郑某2、余某、刘某、倪某、郭某、郑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日东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日东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日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麻将一副及被告人包日东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其中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