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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文明与王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明,王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047号原告:高文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利,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明诉被告王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明撤回对被告王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高文明负担。审判员 蔚 银 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