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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保平与张宝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平,张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周保平,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张宝利,男,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保平与被执行人张宝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300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