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文卿与被执行人马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卿,马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卿被执行人马利斌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利斌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文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马利斌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白文卿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530元,但被执行人马利斌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利斌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利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文卿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利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白文卿发现被执行人马利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