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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玉英、刘冬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英,刘冬玲,何彩芳,姚成贵,姚火玉,张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英,女,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刘冬玲,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何彩芳,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姚成贵,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姚火玉,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张世良,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人朱玉英与被执行人刘冬玲、何彩芳、姚成贵、姚火玉、张世良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陀阳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