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宋人民与王万清、彭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人民,王万清,彭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215号原告:宋人民,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清,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彭玉香,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宋人民与被告王万清、彭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冯 军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人民陪审员 简小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