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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宋人民与王万清、彭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人民,王万清,彭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215号原告:宋人民,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清,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彭玉香,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宋人民与被告王万清、彭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冯 军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人民陪审员  简小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