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晓君申请执行与鲁新航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君,鲁新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君,男性,汉族,1972年06月22日生。被执行人:鲁新航,男性,汉族,1974年04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陈晓君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鲁新航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陈晓君人民币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3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