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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禹、吴光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禹,吴光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禹,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13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光通,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晨、顾宇,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未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禹、吴光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许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禹、吴光通及相应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下旬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郑禹、吴光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魏塘街道思贤商贸街群益游艺室内摆放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雇佣杨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日常管理,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6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郑禹、吴光通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自愿退清违法所得156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禹、吴光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季某伟、项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禹、吴光通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在游艺室内摆放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在其经营管理期间游艺室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6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清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禹有二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光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所退违法所得1564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