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建波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波,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9年2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6月刑满释放;2014年9月因吸毒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红霞、毛青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琦、被告人陈建波及辩护人毛青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建波在其租住的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乌山南路399号某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对该租房依法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陈建波藏匿于电脑桌上中华香烟盒内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10小包、藏匿于柜子里电脑包内黑色袋子里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5小包、藏匿于地上白色拖鞋鞋底内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1包、藏匿于床头柜抽屉里白色盒子内的红色药丸(疑似麻黄素,共8粒)1小包。经理化检验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17包,共计净重23.4444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陈建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上述毒品的事实,辩解称上述毒品系为自吸。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褚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租房协议、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建波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波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毛青伟请求对被告人陈建波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查扣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查扣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3.4444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 金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