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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孙连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孙连虎,刘舒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8722641182。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潇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连虎,男,汉族,1960年9月29日出生,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民、武家申,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舒冰,男,汉族,1992年10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连虎、刘舒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武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双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