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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孟庆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军,李均鹏,谭垂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均鹏,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谭垂丹,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孟庆军与被执行人李均鹏、谭垂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谭垂丹、李均鹏偿还孟庆军借款三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六十元,由孟庆军负担二千二百六十元,谭垂丹、李均鹏负担二千九百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因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李均鹏名下5个银行账户(包含其工资户)、谭垂丹名下12个银行账户已被轮候冻结,除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孟庆军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李均鹏、谭垂丹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孟庆军发现被执行人李均鹏、谭垂丹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李均鹏、谭垂丹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