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玺与尹丽娜、邵永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玺,尹丽娜,邵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3号申请执行人:郭玺,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高杰,男,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尹丽娜,女,1980年3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邵永义,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玺与被执行人尹丽娜、邵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