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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艺与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孝强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艺,张孝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25号申请人张艺,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张孝强,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张艺和被申请人张孝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孝强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36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127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现申请人张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