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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宏法与蚌埠市城南联运有限公司、赵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法,蚌埠市城南联运有限公司,赵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刘宏法,男,汉族,1942年7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蚌埠市城南联运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汤建文,经理。被执行人赵瑞军,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吧,于2015年5月6日依法立案并委托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行,同年6月10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来函要求补充被执行人在其辖区财产情况,后因本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因本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就一直未立案执行。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蚌埠市城南联运有限公司、赵瑞军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璟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