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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3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胡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军,胡常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33民初330号原告:王文军,196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胡常园,男,汉族。原告王文军诉被告胡常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文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淼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首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