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胡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军,胡常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33民初330号原告:王文军,196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胡常园,男,汉族。原告王文军诉被告胡常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文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淼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首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