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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贾秀玲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贾秀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楼25层2502。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女,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秀玲,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首都钢铁公司建设集团退休职工,住河北省固安县。上诉人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秀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9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由上诉人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周 维审 判 员  闫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文彪书 记 员  潘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