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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荣宁街67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昆。被执行人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洛河路15号B幢2楼202室,组织机构代码:078658631-2。法定代表人陈忠建。被执行人杜爱兰,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建影,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杜爱国,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高晓雪,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陈建东,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671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09月0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09350元、复利1318.28元及逾期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后,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建影银行存款22970.12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送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本案目前难以继续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高尚服饰有限公司、杜爱兰、陈建影、杜爱国、高晓雪、陈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