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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张天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张天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697号原告:张玉珍,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张天银,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珍诉被告张天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玉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珍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文可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