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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3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华良清与孔国平、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良清,孔国平,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3284号之一原告:华良清,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国平,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缪文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乐,该公司员工。原告华良清与被告孔国平、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良清撤回对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