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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广庭与于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广庭,于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广庭,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虹,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孙家屯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徐熙财。上诉人贺广庭因与被上诉人于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广庭以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广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广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诉人贺广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