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广庭与于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广庭,于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广庭,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虹,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孙家屯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徐熙财。上诉人贺广庭因与被上诉人于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广庭以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广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广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诉人贺广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付 广审 判 员 郝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常芳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