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王某某申请梁某一、梁某二、梁某三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梁某一,梁某二,梁某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3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梁某一,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同申请执行人王桂芝。被执行人梁某二,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梁某三,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一、梁某二、梁某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