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汉英与吴学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英,吴学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510号原告:刘汉英,女,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吴学兵,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英与被告吴学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协商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英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汉英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