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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汉英与吴学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英,吴学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510号原告:刘汉英,女,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吴学兵,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英与被告吴学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协商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英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汉英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