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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董志明与余第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明,余第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3民初829号原告:董志明,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罗田县商标广告设计中心经理,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余第华,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罗田县三胜茶楼老板,罗田县古邑荆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股东,住罗田县。原告董志明诉被告余第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第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余第华偿还原告为其制作的招牌款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2日,原告董志明与被告余第华商定由原告董志明为其制作并安装仿古雕刻牌匾及茶点三折页广告20份,价格为9800元。被告余第华预付款800元。后原告董志明向被告余第华交付安装了仿古雕刻牌匾并交付了茶点三折页广告20份。原告董志明向被告余第华多次催收下欠的9000元,但被告余第华一直未支付。被告余第华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原告董志明与被告余第华商定由原告董志明为其制作并安装仿古雕刻牌匾及茶点三折页广告20份,价格为9800元。被告余第华预付款800元。后原告董志明向被告余第华交付了仿古雕刻牌匾与茶点三折页广告20份。原告董志明向被告余第华多次催收下欠的9000元,但被告余第华一直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董志明与被告余第华订立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董志明依照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并向被告余第华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余第华应依照约定给付报酬即双方商定的价格9800元,已付800元从中抵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董志明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第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 鹏审判员 龚秋梅审判员 金友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