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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世厂与李国春、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厂,李国春,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林其亮,祁文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31号原告罗世厂,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国春,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被告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其亮,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祁文斌,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罗世厂与被告李国春、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林其亮、祁文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世厂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罗世厂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罗世厂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