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9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聚昭与李志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聚昭,李志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603号原告:刘聚昭,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菲菲,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玄,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005119XP。主要负责人:王新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聚昭与被告李志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聚昭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聚昭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刘聚昭负担。审判员  何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