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权与潘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权,潘立武,董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权,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潘立武,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董玉华,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权与潘立武、董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该房产设定有抵押权,暂不宜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罗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