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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泽云、高朝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泽云,高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组织机构代码:X2083545-1。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泽云,男,生于1961年9月2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天星村二社19号,身份号码510523196109210917。被执行人:高朝芬,女,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天星村二社19号,身份号码51052319680813092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泽云、高朝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泽云、高朝芬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政府街的房屋被司法拍卖,所得价款为10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上述案款,��扣除被执行人黄泽云、高朝芬应承担的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1850元、评估费2300元,剩余97950元用于清偿借款本金,尚欠32050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泽云、高朝芬下落不明,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恢5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