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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4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某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五大,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某,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顾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某某申请再审称,陆某某在原审中提供的用于证明陆某某花费的发票系伪造,顾某某有新的证据(《租赁协议》)能证明顾某某、陆某某开的店有大量的余款结存,应依法分割。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陆某某提交意见称,(一)不存在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况,在原一审开庭质证时,所有与本案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均在网上的查询有效期内,顾某某若有异议,应当在原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顾某某就发票的真伪应当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不存在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况。首先《租赁协议》应当在原一审时提交,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其次,该《租赁协议》显示的是陆某某需每月支付租金的情况,而不是有存款;再次,若顾某某想以此为线索来查询与《租赁协议》有关联的银行卡,则陆某某在原一审中已经提供,该卡已经销户,除了每季度付出租金,并无大量结余。请求驳回顾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原审过程中,陆某某提供了银行存单、服装销售单、汽车发票及医药费收据等证据,旨在证明143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已全部花用。原审注意到了陆某某患有XXX疾病的事实,且陆某某在生病前对于家庭的贡献,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审酌情判决陆某某给付顾某某财产折价款15万元,合法并符合情理。顾某某称陆某某在原审中提供的发票是伪造的,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顾某某提供的《租赁协议》,并不能证明陆某某名下有大量结余存款,故本院难以采信。综上,原审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顾某某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顾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