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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与林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林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于宏伟,负责人。被执行人林宁伟。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忠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