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素莹、张同全与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素莹,张同全,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3831号原告:冯素莹,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张同全,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69号龙凤旺万家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李其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冯素莹、张同全与被告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冯素莹、张同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素莹、张同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素莹、张同全负担。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孟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