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远斌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234号罪犯朱远斌,男,生于1973年7月2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吴忠监狱八监区服刑。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贺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朱远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6月4日经本院以(2015)吴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2012年11月6日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各课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由于表现突出,2015年四季度获得记功一次,累计得减刑分100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宁司通【2016】118号)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减刑分折算积分为2400分,原行政奖励折算积分为198分,总计折算积分为2598分。本院认为,罪犯朱远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远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王文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