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学斌、冯佳妮、冯顶、马能飞、闫亚娥与李保国、闫武斌、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学斌,冯佳妮,冯顶,马能飞,闫亚娥,李保国,闫武斌,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60号申请执行人冯学斌申请执行人冯佳妮申请执行人冯顶申请执行人马能飞申请执行人闫亚娥被执行人李保国被执行人闫武斌被执行人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冯学斌、冯佳妮、冯顶、马能飞、闫亚娥与李保国、闫武斌、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运输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李艳、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057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冯佳妮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人民币27600元。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冯佳妮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325500元。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冯学斌、冯顶、冯佳妮、马能飞、闫亚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人民币44000元。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冯学斌、冯顶、冯佳妮、马能飞、闫亚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346500元(已付95590.5元)。被执行人闫武斌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冯佳妮各项费用人民币149152元,被执行人李保国、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闫武斌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冯学斌、冯顶、冯佳妮、马能飞、闫亚娥各项费用人民币155682元,被执行人李保国、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座位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冯佳妮人民币1万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座位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冯学斌、冯顶、冯佳妮、马能飞、闫亚娥人民币1万元。被执行人李保国、闫武斌、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32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12940元,执行费46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