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仁茂、倪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茂,倪必兰,叶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刘仁茂,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倪必兰,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叶雪冰,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刘仁茂与被执行人倪必兰、叶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仁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倪必兰、叶雪冰偿还借款944844.9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倪必兰、叶雪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仁茂与被执行人倪必兰、叶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181执939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倪必兰、叶雪冰与(2017)闽0181执9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琴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