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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建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46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业,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9时50分许,在商丘市梁园区105国道张饭棚村处,被告人李建业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冀某驾驶的豫N×××××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李建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0.41mg/100ml。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冀某的陈述,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鉴定意见,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