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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义与被告陈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陈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066号原告:陈义,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陈银,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陈义与被告陈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陈义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