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义与被告陈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陈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066号原告:陈义,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陈银,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陈义与被告陈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陈义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鑫 微信公众号“”